(2015)都执字第0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英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方舟热收缩膜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266-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英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严家桥村知青场。法定代表人吴正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铭保,常熟市王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盐城市方舟热收缩膜厂,住所地在盐都区潘黄街道兆泉居委会。投资人张建文,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英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方舟热收缩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2月15日前各偿还1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如被执行人有一期不能按约履行立即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