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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金碧物业鄂州分公司与被告张敏容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张敏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金碧大道88号东北岸综合楼1楼。负责人:雷梦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俊波、唐闯,(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敏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被告张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晓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显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