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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虹君与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虹君,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3040号原告陈虹君,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安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号工业服务港5楼517室。法定代表人李亚群。被告李亚群,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虹君与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虹君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谢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