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807号申请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秦某。被执行人王某乙。关于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刘国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闫燎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