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麻某某,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26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安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