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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祁麟与骆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祁麟,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骆剑飞,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祁麟申请执行骆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各商业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骆剑飞暂无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骆剑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人祁麟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执行标的394322元,执行费581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夏荣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