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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岐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岐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