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北京西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薛孝认、唐园园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西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薛孝认,唐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保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西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薛孝认,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博雅馨园小区H10-203室,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唐园园,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博雅馨园小区H10-203室,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624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80000元、执行费410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敉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