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吉建广与卢东交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建广,卢东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1913号申请执行人吉建广,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卢东交,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吉建广与被执行人卢东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了(2015)延民初字第021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卢东交给付申请执行人吉建广工资款4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卢东交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建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东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卢东交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东交名下捷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PVJ1**)。经查,被执行人卢东交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21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思审 判 员 于荣平代理审判员 季凤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子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