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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请法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请法执字第0022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请法执字第00226号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当场兑现6000元,于8月6日兑现4000元,于8月16日兑现10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从9月份起每月月底30日兑现5000元,给完为止。案件受理费5280元,执行费8330元,由被执行人王功承担,但因王功生活困难,我院予以免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韩炳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香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