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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孝祥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64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旭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孝祥。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孝祥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徐孝祥赔偿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诉讼费合计人民币6320元,由徐孝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徐孝祥银行存款52890元,扣除执行费1195元,发还申请人51695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但不知下落,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朱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