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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与周子团、高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周子团,高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6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法定代表人:梅轩被执行人周子团被执行人高玉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子团、高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75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534%计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并偿还逾期利息8879.98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周子团、高玉平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