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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刘某、邓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邓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法定代表人刘某,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肖某某,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刘某、邓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53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请发表意见。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