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吴韬与谢启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韬,谢启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092-2号申请执行人吴韬,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谢启程,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申请执行人吴韬与被执行人谢启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谢启程应向吴韬清偿借款本金202667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44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依吴韬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谢启程名下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2号雅居乐雍景园12座501”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谢启程名下上述房屋是按揭贷款购房,向中国工商银行佛山三水支行贷款105万元,另该房屋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查封在前,涉案标的98万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三水法院在本案处理被执行人上述房屋,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房产一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0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