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12-1号申请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6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