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吕永荣、刘井连、罗新九、吕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吕永荣,刘井连,罗新九,吕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负责人张树炜,行长。委托代理人任伟华,职员。被执行人吕永荣,男,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井连,女,1981年1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新九,男,1960年7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吕小明,男,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永荣、刘井连、罗新九、吕小明(2015)汀民初字第44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80997.81元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