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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93号罪犯蔡俊。因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8日以(2012)长刑初字第003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蔡俊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1年08月01日起至2016年07月31日止,于2012年11月07日送监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5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俊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俊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