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93号罪犯蔡俊。因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8日以(2012)长刑初字第003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蔡俊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1年08月01日起至2016年07月31日止,于2012年11月07日送监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5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俊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俊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