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墨泗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普某某诉许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墨泗民初字第46号原告普某某,女。被告许某甲,男。原告普某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2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后同居,2010年2月2日生育女儿许某乙,同年9月14日在墨江县泗南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因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经常酒后殴打原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小孩许某乙由原告抚养;3、被告每月支付600元许某乙的生活费给原告;4、许某乙今后的教育、医疗费用按照实际产生由原、被告平均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普某某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本及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14日在墨江县泗南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许某甲未提交书面证据。通过庭审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认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0年2月2日生育女儿许某乙,同年9月14日在墨江县泗南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原告离家外出,夫妻分居至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夫妻关系能否存续的主要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婚姻关系现状、夫妻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几方面综合进行分析。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夫妻共同生活至今夫妻间虽时有发生争吵,但是矛盾的产生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生活中,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谅解,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夫妻感情,共同维持好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普某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普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兴志审 判 员  杨景然人民陪审员  王露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