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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裴慧玲与代保卫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慧玲,代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裴慧玲,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代保卫,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前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保卫银行存款6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伟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