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白菊芳、武旭东与张永喜诽谤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武某某,张某某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56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女。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男。被告人张某某,女。自诉人白某某、武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诽谤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白某某、武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已调解处理,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白某某、武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控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白某某、武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晨光审 判 员 吴 丽代理审判员 拓 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温爱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