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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白菊芳、武旭东与张永喜诽谤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武某某,张某某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56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女。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男。被告人张某某,女。自诉人白某某、武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诽谤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白某某、武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已调解处理,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白某某、武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控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白某某、武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晨光审 判 员  吴 丽代理审判员  拓 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温爱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