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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关鱼乾与王振、王宁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鱼乾,王振,王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关鱼乾,男,汉族,无业,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王振,男,汉族,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王宁芳,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关鱼乾与王振、王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关鱼乾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8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案执行费3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仅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振银行存款3490元、王宁芳银行存款3660元,并已扣划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马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