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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洪书与被执行人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书,徐子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赵洪书,男,1945年7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徐子寒,女,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实际经营者,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赵洪书与被执行人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债务已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