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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自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自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英,系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梁信用社主任。被告王自德,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自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中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禹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