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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大荔县某某合作联社诉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合作联社,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大荔县某某合作联社与翟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15185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四被执行人现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438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雷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