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032、1044-1054、1247-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谢绍珍与广州市花都区卡士娱乐俱乐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敏全、陈世飚、刘平、XX、陈颢宁、利伟杰、周琪、温卓邦、郑美芝、熊曙光、陈玉珍、谢绍珍、成文东、杨傲、陈健光、杜成月、刘二妹、张秋玲、陈驰、赵丽琼、罗志珍共,广州市花都区卡士娱乐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032、1044-1054、1247-1255号申请执行人:老敏全、陈世飚、刘平、XX、陈颢宁、利伟杰、周琪、温卓邦、郑美芝、熊曙光、陈玉珍、谢绍珍、成文东、杨傲、陈健光、杜成月、刘二妹、张秋玲、陈驰、赵丽琼、罗志珍共21人。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卡士娱乐俱乐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钜森。本院在执行老敏全等21人与广州市花都区卡士娱乐俱乐部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穗花劳人仲案(2014)6547-6587、658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共计637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权属于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地内存有的音响设备、电脑等财物一批,并委托广东正森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为85990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予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公开拍卖权属人为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卡士娱乐俱乐部的音响设备、电脑等财物一批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翔执行员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