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加强与谢友义、谢友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加强,谢友义,谢友忠,盛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531号申请执行人胡加强。被执行人谢友义。被执行人谢友忠。被执行人盛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民营经济开发区(红洲村)。法定代表人谢友义,董事长。胡加强与谢友义、谢友忠、盛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谢友义应归还原告胡加强借款本金565万元,由被告谢友义于2014年11月30日前归还172万元,2015年1月31日前归还193万元,2015年3月31日前归还200万元。二、被告谢友义应支付原告胡加强利息(其中本金172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金393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按实际结欠的借款金额逐期递减本金,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日同时支付。三、被告谢友忠、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谢友义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三被告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自三被告逾期之日起就本金565万元的未履行部分、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利息、诉讼费和保全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00元,由被告谢友义负担,于2015年3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谢友义、谢友忠、盛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加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29088元,执行费为63545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无结果。本院委托江苏姑苏明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二环路南侧(红洲村)房地产(02021797、02028256)进行价格评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价格为2302.64万元。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地产以评估价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经一次拍卖流拍后,2015年7月7日,上述房地产由王陈超(身份证号码:××)以22022000元竞得。因另案申请执行人在拍卖标的物上享有抵押权,抵押额合计为1080万元,已发还另案申请执行人。另查,本院委托苏州丰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苏e×××××大众帕萨特牌轿车一辆、苏e×××××江淮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苏e×××××东风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苏e×××××本田奥德赛轿车一辆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分别为11300元、5967元、5499元、39800元。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汽车以评估价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2015年6月12日,苏e×××××大众帕萨特牌轿车由孙洁兰(身份证号码:××)以23400元竞得,苏e×××××江淮轻型厢式货车由李纪明(身份证号码:××)以10167元竞得,苏e×××××东风轻型普通货车由司徒设维(身份证号码:××)以5499元竞得,苏e×××××本田奥德赛轿车由林进(身份证号码:××)以60200元竞得。经查,被执行人谢友义及配偶周美丽名下共有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花园17幢701室(所有权证号:02018374)、苏州工业园区玲珑湾花园26幢2102室(所有权证号:00313033)、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纺机市场2幢101、01室商住房地产(房产证号:02××71、02××70)、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纺机市场2幢102、02室商住房地产(房产证号:02××29、02××30)、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纺机市场2幢103、03室商住房地产(房产证号:02××19)、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纺机市场2幢105、05室商住房地产(房产证号:02××21)等财产,其中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花园17幢701室、苏州工业园区玲珑湾花园26幢2102室、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纺机市场2幢101、01室商住房地产、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纺机市场2幢102、02室商住房地产均已拍卖或变卖成交,成交总额扣除相应的抵押优先权后,尚待分配。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纺机市场2幢105、05室商住房地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正处于变卖阶段。另查明,被执行人谢友忠名下无房产,其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奥迪牌汽车已被本院查封,尚未能查实下落,无法处置。至此,本案相关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被执行人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及审理案件众多,总标的特别巨大,部分案件与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有交叉。因案情重大、复杂、涉及案件众多、标的巨大、财产处置期间较长,本案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部分房产已被拍卖处置,部分尚在处置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全部财产处置完毕后另行申请参与分配,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31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陆宇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