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廖某某;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2015南民初57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廖某某,樊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张某某,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廖某某,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樊某某,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瑞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