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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柴某某。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魏某某彩礼款5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柴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胡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