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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穆军与西安旺隆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890号申请执行人穆军。被执行人西安旺隆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军与被执行人西安旺隆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65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西安旺隆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15838元并缴纳了执行费138元,现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雁执字第0189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