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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昌华与王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华,王小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郑昌华,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水市。被告王小琴,女,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原告郑昌华诉被告王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昌华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昌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昌华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郑昌华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