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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705号罪犯申岗。因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以(2013)延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申岗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于2013年7月9日送监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申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建议对罪犯申岗予以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申岗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岗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