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4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费勤义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费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82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9号之一(交通银行大厦)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85500571-2。负责人乐晨科,行长。委托代理人章思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费勤义,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03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费勤义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721.9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