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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春连与高粉明、张向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6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货款人民币23254元,案件受理费190元、申请执行费24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张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后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找到被执行人高某某、张某某或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