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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振芝与代涛、许丰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芝,代涛,许丰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128号原告刘振芝,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云鹏。被告代涛,农村居民。被告许丰蕾,农村居民。原告刘振芝诉被告代涛、许丰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均未查找到被告,因此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本人。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振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保全费320元,共计1742元,退还原告刘振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端尧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人民陪审员  王京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