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段志诚与白国雄、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志诚,白国雄,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段志诚,男,汉族。被执行人白国雄,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申请人段志诚与被执行人白国雄、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国雄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段志诚借款300000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段志诚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6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段志诚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9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段志诚150000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段志诚借款2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受理费744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244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22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白国雄、张国华一直未履行义务,段志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段志诚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执字第00184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爱民审判员 李文荣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薛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