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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段志诚与白国雄、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志诚,白国雄,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段志诚,男,汉族。被执行人白国雄,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申请人段志诚与被执行人白国雄、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国雄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段志诚借款300000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段志诚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6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段志诚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9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段志诚150000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段志诚借款2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受理费744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244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22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白国雄、张国华一直未履行义务,段志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段志诚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执字第00184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爱民审判员  李文荣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薛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