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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行执审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与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程丽君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程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芝行执审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6号。法定代表人祁小青,代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剑,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邵永利,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号。法定代表人王鲁宁,董事长。被执行人程丽君。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烟芝政征补(2013)第29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姜  义  斌审判员 孙  积  星审判员 刘  文  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莹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