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恢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保贵申请执行姚建生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恢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李保贵,男,1941年生。被执行人姚建生,男,1961年生。李保贵申请执行姚建生债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9)卢官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姚建生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李保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卢官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蔡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