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1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晓慧与成都鑫龙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慧,成都鑫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585-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慧,女,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都鑫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征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仲案字第30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陈晓慧申请执行成都鑫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2102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无执行条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92102元。成都鑫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尚欠陈晓慧292102元。二、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成仲案字第30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蔡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