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志宏与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48-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25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韩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及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50万元借款本金从2013年6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50万元借款本金从2013年7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万元借款本金从2013年8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490元、申请执行费1816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某的全部财产由其他案件处理,且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