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崔艳敏与张大伟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艳敏,张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崔艳敏,住宾县。被执行人张大伟,住宾县。崔艳敏申请执行张大伟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宾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采取了冻结的强制措施,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富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