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继兵与李志华、何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08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在执行高与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8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6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偿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8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执行费124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何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