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伟峰与被执行人任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峰,任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任伟峰。被执行人任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伟峰与被执行人任建赡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任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26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温玉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