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福泉与陈宗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泉,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陈宗海,男,汉族,现羁押于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石作林,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泉与被执行人陈宗海、石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宗海、石作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8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于海军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胡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