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执字第4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军与俞建中、张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4624号申请人彭军,汉族号码XXXX,被执行人俞建中,汉族号码XXXX,被执行人张红梅,汉族号码XXXX,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南举路848号,法定代表人:俞建中,彭军与俞建中、张红梅、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31977元,执行费68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和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由它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张红梅名下位于松陵镇振业小区43号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张红梅名下位于盛泽镇桥北新村二区30幢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俞建中名下位于盛泽镇丝绸中心广场3号公寓630室的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上述房产正处于拍卖之中。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伟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且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财产查控回执、委托评估移送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除尚在拍卖中的财产以外,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张红梅、俞建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诉讼资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杜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