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泽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奥,杨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663号申请人张泽奥,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四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泽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四安名下财产28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安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