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歙县名城文物景点开发有限公司与歙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歙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歙县名城文物景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孙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佳,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汪洪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祁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歙县名城文物景点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歙县名城文物景点开发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歙县名城文物景点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歙县名城文物景点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歙县名城文物景点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国强审 判 员 汪 敏人民陪审员 仰时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