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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琳与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琳,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杨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申请人杨琳与被执行人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志强于2014年4月15日之前清偿原告杨琳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7月15日之前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10月15日之前清偿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其利息;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及其利息。利随本清(利息从2012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志强一直未履行义务,杨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琳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执字第00029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爱民审判员  李文荣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薛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