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董灵磊与万晓敏、管应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灵磊,万晓敏,管应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022号原告:董灵磊。委托代理人:郑旭阳、朱国婉,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晓敏。被告:管应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灵磊与被告卢霖洲(已亡故)、万晓敏、管应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灵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灵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77元减半收取7538.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董灵磊负担。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