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恢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鑫与周升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鑫,周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恢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周鑫,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系吉林省广播电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人,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人周升,男,1983年7月14日生,蒙古族,中专文化,原系吉林省广播电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人,现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周鑫与被执行人周升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09)长经开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周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周鑫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