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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景宁泽宇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宁泽宇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473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封兵林。被执行人:景宁泽宇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丽景民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龙瑞。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宁泽宇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16994.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7816994.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24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陈彦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晓涛 来自